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维琴)行政诉讼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是检视法治政府建设的“晴雨表”、人民感知法治冷暖的“温度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2023年来,全省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府院联动机制,“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1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 “搭‘官民’之桥 解行政之争”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公布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诉永登县中川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简要案情】马某某房屋因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永登县中川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其房屋。后因马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永登县某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共计158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该案在庭审中,兰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中川镇政府副镇长秦鑫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赔偿案件的特殊性,调解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分别对马某某、中川镇政府进行“背靠背”调解。经过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协作和共同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由中川镇政府分期支付马某某50万余元的赔偿款。
【典型意义】本案调解的难度在于一审完全驳回了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二审经全面审查明确违法强拆行为给马某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达成调解目的,就要接受赔偿数额“从零到有”的事实,这不仅考验法官的调解能力,也考验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的担当作为意识。此次借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契机,承办法官详细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初步认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实质性化解了行政赔偿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袁某甲诉渭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简要案情】原告袁某甲认为被告渭源县政府将其所有的土地登记在其叔叔袁某乙名下,导致原告袁某甲无法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取得收益,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渭源县政府2017年11月6日向袁某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渭源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出庭应诉情况】定西市安定区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被告渭源县政府副县长王永民作为出庭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出庭负责人积极配合合议庭做协调化解工作,深入了解了案件事实,认真听取了原告的诉求,并根据原告的诉求依法提出了具体的化解方案:在撤销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由原告申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并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化解方案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并于当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在庭前得到了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解决关键问题的作用,积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相对人沟通协调,明晰双方争议焦点、达成争议解决共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的成功化解,既实现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更为人民群众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三:唐某某诉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2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水腾跃活塞厂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并附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征收主体为天水市秦州区政府,实施部门为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现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2019年3月15日,唐某某与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同日签订了移交被征收房屋《承诺书》。2020年8月17日,天水金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房屋面积预测计算书,涉案安置房的实际面积为98.23㎡,与签约安置房相差8.03㎡。唐某某因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而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接受安置房。
【出庭应诉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做到了“既出庭,又出声”,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态度,及时和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将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对原告进行详细解释,促进了案件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沟通的法治平台,能够有力地促进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四: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诉华亭市东华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10案
【简要案情】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与东华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安置费。后原告赵某甲等人认为安置补偿费过低,存在遗漏,向泾川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东华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出庭应诉情况】泾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华镇副镇长万炳岐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出庭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意见,并积极“出声”,全面阐述了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愿意补偿的数额。在法院多次协调下,万炳岐积极配合,并与原告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赵某甲等人对该10案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涉及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一环。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面对面”交流,有效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直观了解其真实诉求并及时加以解决,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使得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
案例五:苗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简要案情】2022年9月1日,原告苗某向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某商铺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省物产集团西北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房屋调查登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分户补偿情况、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选房结果等材料。同年9月20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
【出庭应诉情况】庭审中,法官精准研判案件争议焦点,并就相关问题展开释法说理,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石康认真听取,并当庭表示已了解案件争议堵点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疑问得到了解答,庭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依法、依规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正确的答复。庭后,行政机关主动向法院和原告出具了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表示非常满意,其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研判案情,要求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坚持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之上,释法说理,指明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解答行政机关存在的疑惑,高效纾解案件实质堵点,不仅让被告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更让原告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出庭、出声、出效果”,真正实践了双赢共赢多赢的司法理念,达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
案例六:范某某、陆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案
【简要案情】因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范某某、陆某位于七里河区敦煌路原轴承厂前院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明确了范某某、陆某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房号、面积及朝向。协议签订后,兰州轴承厂前院棚户区改造负责拆迁的相关人员电话告知原告陆某,因规划问题,原本规划建设的33层变为23层,本应该的安置房号、面积及朝向均发生改变。原告范某某、陆某不满意重新安置的房屋,要求重新自主选择安置房屋,但经多次沟通后,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遂以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出庭应诉情况】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毛晨迪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详细说明了安置房屋的建设现状,案涉安置楼确实因兰州市整体规划问题,双方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未建成,只能给原告调换其他房屋,但在楼层、面积及朝向等方面有所不同,希望具体了解原告不接受安置房屋的原因,并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协商化解问题。经法官与原告耐心沟通,说明利害关系,原告表示希望与原协议安置房屋的面积大致一致。经法官调解,毛晨迪当场表示原告在庭后即可到街道办协商选择房屋。庭后原告选择了满意的房屋,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向原告表达了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诚意后,原告也解开了心中的疙瘩,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与行政机关沟通,表达明确合理的诉求。行政机关能够第一时间准确、全面地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并针对原告的实质诉求提出有效的化解方案,减少行政机关内部层层请示汇报的流程,提高了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终,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关某某诉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罚款一案
【简要案情】2021年8月13日下午,原告关某某在平川区宝鸡镇吊沟村三社灌溉水渠时,杨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水渠旁,从张某某手中夺取铁锹,不让关某某往灌溉的水渠填土,杨某某把关某某压倒在地,朝关某某的胸部连击数拳,将关某某打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肺挫伤、肺大泡。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关某某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副局长李雪丽代表被告参加庭审。在开庭过程中,详细听取了原告关某某的诉求和证据,对关某某诉诸法律的方式表示理解和尊重,表达了行政机关的立场和观点,表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拘留与罚款决定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且程序正当。在庭审后,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关心当事人身体状况,不断缓解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并且为当事人讲解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详细回答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疑问。最后,原告表示理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平等对待,共同维护法治秩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本案中,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副局长李雪丽既是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也是普法宣讲主体,从法、理、情的角度详细阐述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获得了原告关某某的理解,疏通缓解了“民官”矛盾,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案例八:张某某诉民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29日15时04分,原告张某某驾驶其汉唐Q5电动四轮小轿车上路行驶,执勤交警以其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罚款30元。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民勤县公安局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以上述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当(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为由,决定撤销对张某某罚款3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撤销决定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当庭表示对被告民勤县公安局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行为无异议。民勤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0621行初1号行政判决:被告民勤县公安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张某某罚款30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本案中,民勤县人民法院充分准备庭审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李小龙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意见。经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积极协调沟通,行政机关认识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主动启动纠错机制,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至此,本起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快速、高效、实质性化解,在一审程序中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展现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优势。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该制度有力增强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使得行政机关自觉主动纠正行政行为中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有力促进了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力推动了官民平等观念的树立,有效消除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彻底化解行政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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