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害 法院审理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4-01-02 11:42:34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曹治)近日,拿到法院判赔案款的当事人杨某某向武都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赠送一面锦旗,深表谢意。

  该案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前方发生故障停驶在应急车道内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侧面剐撞,造成在货车车底维修车辆的本车驾驶人马某某被碾压死亡、乘车人杨某某受伤以及其他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审理中,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害人马某某与杨某某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其中一子一女为未满14周岁的成年人,另外被害人马某某弟弟系肢体一级、智力二级残疾人,特困供养人,马某某系其弟弟的唯一扶养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害人马某某弟弟仅靠国家特困供养不能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且国家特困供养不能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计1119511.16元。另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在保险公司依法理赔的基础上,额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万元。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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