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外恋引起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王某已婚,后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李某并发展为婚外恋关系。双方在保持恋爱关系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后因琐事分手,分手时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向王某借款8万元,一年内付清。之后因李某未偿还借款,王某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辩称,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借款关系,只是因分手时王某要挟才打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审理查明,该案中原、被告互有转账记录且次数过百,部分款项数额较小,双方的各笔转账用途不清,原告无法证明各笔转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二人在资金往来期间系婚外恋关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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