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王尹法庭审结了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黄某因个人消费贷款,向银行借款30000元,后期无力归还,但提起诉讼的不是银行而是保险公司。
据了解,黄某于2018年4月向某银行借款30000元,在借款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2020年3月黄某发生逾期还款行为,同时拖欠保险公司保险费,在连续逾期多日后,保险公司替黄某代偿理赔款12680.08元,其次,黄某还拖欠保险公司保费818.34元。为此,保险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黄某逾期未向银行还款的情况下,履行了保证义务,但是黄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支付保费,已构成违约,保险公司有权向黄某追偿,故对保险公司要求黄某支付理赔款及未付保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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