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胡庭瑞)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持有假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月,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和范某某有使用假币之嫌疑,随即受案查处。7月15日,民警将李某某和范某某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身上发现100元面值疑似假币6张、从范某某身上发现100元面值疑似假币6张。随后,民警依法对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从李某某住所搜出100元面值疑似假币46张,从范某某住所搜出100元面值疑似假币23张。另查明,近年来,李某某、范某某在白银市多次持有、使用假币,使用对象多为辨别假币能力较差的农村老年人。涉案疑似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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