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12月7日9时,伴随着法槌的敲响,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陈某玉、张某梅等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洗钱罪一案。此次庭审,是凉州区法院“宪法宣传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凉州区纪委监委和银行职工等共计40余人全程旁听,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玉属某事业单位职工。1999年至2020年,陈某玉在担任该事业单位下属的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条件,侵吞占有国有公司公款4402044.18元,其中伙同被告人张某梅(公司职工)共同贪污523824.6元。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玉在担任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先后3次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0元。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某玉在负责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247986.02元;账外设立小金库,违规开支账外资金,用于支付招待费、购买赠送礼品21万余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419100元。2015年初,被告人陈某玉安排其侄媳妇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7月,陈某玉安排王某将公司114万元账外资金分两笔,一笔转为一年定期存款和一笔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0年7月该公司并入某国企统一运营管理,陈某玉仍安排王某账外保管,并通过购买定期理财等方式将该笔资金隐瞒。2017年8月,陈某玉向其外甥林某索要一张农业银行卡,将该银行卡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在账外收取相关挂靠单位缴纳的结余税款、工会费和残疾人保障金等费用1184300元。2020年9月陈某玉安排林某一起到银行将账户中1180000元资金转为二年的定期存款。2022年9月定期存款到期后,陈某玉安排林某将该笔定期存款(含利息)中的1200000元转入陈某林(系陈某玉妹妹)的银行卡后存为三年定期存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402044.18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0000元;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掩饰、隐瞒贪污所得,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将收取的账外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理财产品等,被告人陈某玉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陈某玉侵吞公款523824.6元,张某梅分得188824.6元,被告人张某梅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玉、张某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庭审现场变为普法教育课堂,让旁听的党员干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切实感受到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大家纷纷表示,要深刻汲取反面典型案例教训,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时时处处保持清醒头脑,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筑牢拒腐防变“堤坝”,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王建庆 通讯员 李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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