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近日,肃北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7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肃北县某小区门口实施井盖喷漆作业时与被告人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某推搡于某,于某随手捡起现场的钢管击打张某某面部,造成张某某额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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