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宣判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11-24 09:42:03     来源:甘肃法治报

依法严惩涉爆涉矿产资源犯罪

兰州中院宣判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4人被判刑罚并承担赔偿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萍)11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当天宣判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并处相应罚金。其中,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其支付赔偿金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18人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危险作业案

今年9月6日至7日,兰州中院对李某川等18人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危险作业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崇利用其担任皋兰县某民爆器材供应处负责人的便利,故意做大爆破所需岩石粉状乳化炸药、导爆管雷管的设计方案,并在爆破作业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擅自将剩余的3袋共计75千克乳化炸药及100余发雷管提供给魏某礼使用。被告人魏某礼先后指使魏某堂、魏某地将上述材料埋在其石料加工厂旁边的土坑内,一部分自己用来破碎石块,剩余的交给朱某文处理。2022年4月至6月,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川,在明知其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制造炸药所需材料,利用库房作为制造炸药场地,并雇用朱某文、李某河、张某国等人,先后多次采取将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复合肥、锯末、柴油进行拌和、粉碎的方式制造爆炸物,运至公司采石点进行炸山采石。被告人康某均、李某在明知李某川没有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石的情况下,康某均接受雇佣负责碎石车间的运转,安排罗某平、王某玻等人将非法采来的岩石粉碎加工成石料;李某将上述石料进行过磅、销售,向朱某文、康某均等人支付原材料及石料加工等费用。

该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具备爆炸性的硝酸铵类炸药63袋共计1800余公斤、导爆管雷管16枚。经鉴定,李某川等人在皋兰县石洞镇某村非法开采灰绿色角闪片岩6万余方米,总价143万余元。

依法惩处涉爆违法犯罪及盗采矿产资源犯罪

11月23日上午,兰州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某川犯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被告人朱某文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被告人康某均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13名犯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两名犯非法采矿罪、危险作业罪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采矿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同时,因被告人李某川、朱某文等4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人李某川、朱某文等4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共计一百四十三万余元。判令被告人李某川、朱某文等4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的依法判决,彰显了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法惩处涉爆违法犯罪及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决心。”兰州中院刑一庭庭长梅岩兵说,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法院注重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据被告人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修复费用等事实要素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以司法的强制力最大化地救济和保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效震慑潜在的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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