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助力生态环境修复
甘肃矿区法院审理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上诉案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萍)近期,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件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认罪表现、补过行为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杨某在农用地上搞养殖,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养殖场内开采砂石料,将采挖出的砂石料一部分用于修建养殖场,一部分用于加工销售。杨某开采砂石料的行为对农用地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其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按照修复方案积极修复生态,修复效果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杨某还表示,明年开春后要继续在修复生态上发光发热。甘肃矿区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处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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