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案

发布时间:2023-09-12 16:12:53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黄建国)9月5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猎捕野生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42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登报道歉。

为满足口腹之欲,2022年11月某天,刘某在镇原县开边镇某村河滩发现有雉鸡等鸟类栖息活动,遂产生猎杀食用的想法,于是从他人处购得“呋喃丹”,并将拌入“呋喃丹”的玉米粒撒在河道滩涂地,竟以投毒方式猎捕24只野生鸟类,因有部分被毒死的鸳鸯、鸭子被公安机关在河道查获。经鉴定,刘某所毒死的鸳鸯、绿头鸭、斑嘴鸭及雉鸡均为野外种群,其中,12只鸳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其余绿头鸭、斑嘴鸭和雉鸡均属于“三有动物”,价值4200元。殊不知因此摊上大事,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还认为,刘某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镇原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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