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7 16:17:57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8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指引》新闻发布会,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六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宣传普及相关执行法律知识,引导被执行人敬畏法律,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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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李某强行入住被拍卖、腾退房屋拒不执行判决案

  张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1万元。但李某以房屋属其父母所有为由,与其母亲强行进入该房屋继续居住生活,并对房屋竞买人进行干扰。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又强行入住已被拍卖、腾退的房屋,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张某隐匿财产逃避异地拒不执行判决案

  鱼某与张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庆阳市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吴某返还原告鱼某彩礼19.5万元。宁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张某某发出履行通知,并通过多种方式责令其到法院面谈,但张某避而不见,并将19万元从银行全部支取后注销了银行账户。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张某隐匿名下存款,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刘某转移存款拒不执行

  刘某与王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临夏州永靖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刘某向王某给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1.8万元。执行过程中,永靖县人民法院查明,刘某为规避执行,将家中存款陆续存入同村他人名下银行卡中,至案发时共转移金额5.4万元,具有一定履行能力。经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转移存款,规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四: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案

  胥某受贿一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从王某处追缴赃款196.62万元。其间,经两次传票传唤,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经拘传到案,当即履行5万元,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对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案例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使用他人账户规避执行,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拘留案

  杨某与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杨某人工费111.16万元。执行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某某,且因其他纠纷该公司账户被冻结,但该公司的收支均使用其他公司账户,为其他公司代加工产品赚取利润。庆阳某工贸有限公司在有生产收入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规避执行,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守法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上述五件案例,均是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报告财产,采取各种形式隐匿、隐藏、转移财产,或长期下落不明,阻挠法院执行,视判决如儿戏,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衅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名下财产等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

  案例六: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公职人员被司法拘留案

  广河县某信用社与胡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州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213.56万元,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胡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广河县人民法院查明,胡某二人均为公职人员,经多次督促执行,二人拒不偿还贷款,广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经对胡某二人依法传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二人仍无还款意愿,广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二人司法拘留十日。

  【典型意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职人员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成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崇法守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而本案两名公职人员漠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被依法采取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政府形象,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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