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砌围墙引发采光权纠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3-07-21 09:39:46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因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民事执行案件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缓刑。

  2002年,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三人分别购买了位于某路段南侧一栋楼的住房,屋内采光良好。2010年,周某甲和周某乙在该栋楼北侧某单位围墙上强行砌了3.7米高的墙,此墙致使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房屋内常年无阳光,冬春季节室内阴冷无法居住。为维护合法权益,田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北边围墙正对原告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三家阳台,围墙与三家住宅中间间隔仅1米左右,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并结合相关规定认定,周某甲、周某乙家北边房屋围墙超过2.5米的部分侵害了田某某等三家的采光权,应予拆除,遂判处周某甲、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自家北边房屋围墙超过2.5米的部分。后周某甲与周某乙不服平川区法院判决,上诉至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银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田某某、曹某某、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2023年5月,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已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法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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