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07-17 22:32:34     来源:甘肃法制报

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高来荣)近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3月2日,葛某之女赵某与雷某之子雷某甲登记结婚,葛某收受了雷某彩礼。婚后,赵某与雷某甲长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并分居。同年9月10日,法院调解赵某与雷某甲离婚。随后,雷某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依法判决葛某夫妇返还雷某彩礼,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葛某夫妇未履行法定义务,雷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葛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干警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执行均遭到拒绝。后法院对葛某夫妇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同年12月19日,法院对葛某执行司法拘留时,葛某夫妇仍拒绝返还彩礼。

2021年5月24日,雷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恢复立案执行。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2019年8月7日,被执行人葛某之女赵某与金昌市刘某登记结婚,刘某支付彩礼100000元;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被执行人葛某在外省务工期间,其使用儿媳名下账号收取工资报酬共计127798.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葛某在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又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故意转移财产,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及拒不报告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葛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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