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2009年4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经营保健品店时,从陌生推销员处购进“虫草强肾王”“第二代纯爷们”等口服保健品,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2年3月10日,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王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查获“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12类337盒,共计3098粒。经检测部门检测,“虫草强肾王”“第二代纯爷们”等12类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在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