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后言语不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分别判处二被告人不等有期徒刑。
2022年10月9日凌晨,张某与朋友在秦州区某餐厅饮酒,夏某亦在餐厅另一桌饮酒,后张某朋友离开,张某遂坐到夏某一桌与夏某及店内工作人员高某、王某继续饮酒。酒后离开餐厅时,夏某与张某因言语冲突发生口角,夏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其接自己回家。当张某某来到餐厅门口时,夏某和张某正在相互撕扯,张某被扯倒在地,夏某和张某某用脚在张某身体、头部踢踏,致张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刑事责任部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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