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23-06-06 16:16:24     来源:法治甘肃网

甘肃地处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生态地位特殊,是黄河流域和丝绸之路沿线重要省份。甘肃境内的祁连山、甘南高原、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保护区。近年来,全省法院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模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体制机制创新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建设

2017年以来,随着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的成立,逐步在全省形成了以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

在该体系框架内,全省法院积极探索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机制,不断调整和拓展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布局。2017年9月12日,省法院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及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统一审理,同时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案件的跨行政区域司法保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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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祁连山林区法院组织干警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自然保护站扁都口资源管护站,向管护站工作人员讲解行政处罚、野生植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祁连山林区法院供图

在祁连山国家公园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在阿万仓黄河湿地、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在大熊猫国家公园陇南片区设立大熊猫陇南片区法庭等,切实保障辖区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安全……甘肃法院结合重点生态区域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将环境司法保护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重点生态保护区域。

发挥司法职能

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能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用最严密的法网,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可靠法治保障。五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4987件,其中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290件,民事案件19883件,行政案件3207件,公益诉讼案件60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件。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康乐自然保护站九个泉资源管护站辖区土林沟青泉一带,参加肃南县某村“祭泉”民俗活动。王某某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致使火种引燃周边干草,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火灾过火总面积121.69亩,涉及乔木林地、天然牧草地、青海云杉等林草资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被告王某某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记者了解到,在环境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按照“恢复性司法+社会综合治理”要求,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功能恢复。我省各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罚金刑的履行转换为幼林抚育,实现打击涉林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近年来共设立10个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复绿补绿面积达8611.3亩。

加大公开力度

弘扬绿色发展环保理念

“不乱砍滥伐、不偷捕盗猎、不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不在林区用火……”6月2日,祁连山林区法院组织干警普及野生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野生植物保护的行动中来。

五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意愿,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公开、公众参与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

同时,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对于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调解协议、修复方案等,法院严格落实公告程序,接受公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对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及学生代表观摩旁听。(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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