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发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16 14:57:23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小锋)5月15日,平凉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和裁判结果,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摆摊争吵猝死案

  基本案情:路某与在镇农贸市场摆摊的秦某发生言语冲突,突然路某倒地,被群众及亲友送往医院,途中路某已无生命体征,殁年74岁。路某生前被医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2级高危。”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路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死,因10年高血压病导致。”路某近亲属路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由秦某承担路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中3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路某某的诉讼请求。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平凉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路某在明知自身年迈体弱且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情况下,未对自己的情绪进行管理和控制,在争执过程中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且双方争执时间较短,无肢体冲突,秦某在事发前不知道也无理由知道路某患病,其行为亦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秦某与路某的言语争执行为和路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二: 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在平凉市崆峒区安国镇经营移动宽带服务站,于2021年3月至7月为顾客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供他人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互联网账号,并以每个3-6元不等的价格牟利。案发后,苏某共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非法获利2530元。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作为通信网络运营代理商,违反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利用其代办网络业务的便利条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苏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苏某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罚金。

  典型意义:电信运营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大量接触、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有部分行业“内鬼”受利益驱使,不惜以身试法,贩卖实名制手机号码、验证码等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牟利,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基础物料”,严防“内鬼”是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案例三: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在李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李某给付朱某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3663.5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按期履行判决内容。2016年,案例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未能向法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经多次催告,2021年3月,李某仅履行2000元案款。经法院多方深入调查证实,李某名下有小轿车一辆、在崇信县有住房一处,李某经营的铝合金门窗生意,具有经营性收入,且其利用前妻账户收取房屋租金91000元,全部供自己使用。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法院执行中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故意隐匿个人收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对本案李某某定罪处罚,一方面,体现法院及时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通过对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的惩处,不断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

案例四:打篮球受伤“自甘风险”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系前同事关系。某日,二人相约参加篮球运动,在双方抢篮板过程中,张某胳膊肘碰到李某门牙,致其两颗门牙牙根二分之一处折断,医院诊断建议对两颗门牙拆除并种植义齿修复,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承担其部分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崇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李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应该熟知该项运动规则,且对其潜在的风险应该具有完全的预见能力,张某在规则允许的条件下“争抢篮板球”过程中致李某受伤,李某应该“自担风险”。

案例五:涉苹果产业土地流转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刘某等87人分别与静宁县某研究所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将472.5亩承包地流转给静宁县某研究所用于矮化密植果树示范园专项工程,静宁县某研究所将流转的472.5亩果园经营管理权承包给静宁某农业公司。至2021年11月,静宁县某农业公司拖欠刘某等人土地流转款达3年之久,共计567000元。经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拨付给了刘某等人189000元。刘某等87人针对仍然欠付的2019、2020年土地流转费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经静宁县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由静宁县某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3年内支付刘某某等87人土地流转费378000元。

  典型意义:为了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苹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坚持将调解工作摆在首位,一方面,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能够促进案例达到“案结事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调解协议的履行既能帮助刘某某等87人依法及时取得土地流转费,又能帮助涉农业产业企业渡过难关,真正实现了案例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六:8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执行案

  基本案情:庄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确定由平凉某农业发展公司向83名农民工支付446160元劳动报酬。平凉某农业发展公司未履行义务。83名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这系列案例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平凉某农业发展公司拒不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对其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逃避执行行为进行依法训诫,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劝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存放在庄浪县某商贸公司的苹果进行查封,折抵人民币220000元。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觉履行清偿剩余案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这系列案涉及三个乡镇83位农民工工资,人数较多,案例的执行问题涉及众多农民工家庭生活问题。庄浪县法院快速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坚持以“严”为基、以“快”为要、铁腕治“欠”,解决了农民工的“急难愁盼”,也避免了群体性上访风险。这系列案的顺利执结,亦是法院主动创稳、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案例七:袁某擅自取土挖砂破坏耕地资源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被告人袁某与泾川县某镇一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4亩耕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限5年。同年12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线索发现袁某擅自在承包地内挖砂取土,破坏耕地正常使用,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袁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所涉环境恢复治理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在耕地内取土挖砂,破坏耕地资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缴纳恢复治理费共计210811.43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承包耕地后,本应按照协议承诺事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受利益驱使,违法在水浇地内挖砂取土,破坏了耕地资源。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意见,考量了环境恢复治理的民事义务,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处缴纳恢复治理费,确保其能够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态修复,既对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又确保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八:新能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静宁某国有公司因政策性关闭,其下设的某包装公司经拍卖由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竞买成功。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支付30%首付款后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并投入生产,主要经营新能源产业项目。因剩余的70%资产转让资金缺口较大,且由于疫情等客观因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导致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约,静宁县工信局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企业资产。双方对企业的资产处置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平凉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静宁县工信局与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向静宁县工信局返还静宁某国有公司的净资产并赔偿静宁某国有公司原有资产和现有净资产差额;静宁县工信局退还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首期支付的转让款;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新增的动产资产由该公司自行清理、搬迁。

  典型意义:新能源产业是新兴环保产业。法院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对甘肃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应当返还的资产按照法院的评估价值作为国有出资进行股权确认,让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该案的稳妥处理,既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又救活了有发展潜力和挽救价值的企业。

案例九:某农商银行金融借款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农商银行与平凉某公司、环县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凉中院判决平凉某公司清偿某农商银行借款本息2000余万元,对环县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2022年,某农商银行申请平凉中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环县某公司提供抵押的3.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商品房。法院查明,该商品房系烂尾楼已停工五年,且部分已经出售,难以处置变现。在法院向案外房产购买人发出缴纳剩余购房款的通知后,案外购房人均提出异议并信访。

  执行结果:平凉中院与当地政府多次协调、协同发力,一方面依法依规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引入第三方承建烂尾工程并限定期限交付房产,同时,衔接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促使各方当事人同意将原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置换为在建房产抵押。因抵押房产正在建设中,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平凉中院将案例执行主动融入保民生、保稳定,充分发挥执行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引入第三方融资让项目“涅槃重生”,并适时置换抵押财产,有效提升了金融债权的“含金量”。

案例十:“借名购房”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刘某、魏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王某将其购房资格转让给刘某,2016年9月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魏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相关税费,2021年8月涉案房屋登记至王某名下。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刘某、魏某及家人居住并交纳物业费等。2022年4月,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因执行某银行与朱某、王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房屋。后刘某、魏某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2022年5月,刘某、魏某向平凉市崆峒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平凉市崆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不享有案涉房屋实际物权,刘某、魏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判决撤销查封案涉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典型意义:此案是法院经过实质审查,突破物权登记公示效力的典型案例。充分保护了实际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对于采用将个人名下财产、房产登记于别人名下从而规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作用,物权虽然以登记公示产生物权效力,但是法院仍然可以通过实质审查确定真实的物权并进行相应处理。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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