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5月11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供销社联合社理事会原副主任寇明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诈骗一案。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寇明尚利用其担任甘肃省供销社产业科技处处长、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项目资金80万元;为他人在项目申报、业务承揽、企业破产改制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815万余元;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审批项目,且不按规定组织验收,致使国家项目资金损失146万余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6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寇明尚的刑事责任。
陇南中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寇明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寇明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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