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贾宏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贾新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00000元,判处被告人贾秀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永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1000元,判处被告人杨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50000元,查扣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要求被告人贾宏某、贾新某、刘永某、贾秀某、杨贵某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宏某在没有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除了给前来诊所看病的人销售克痹散外,还让被告人贾新某、杨贵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每个疗程售价160元至260元不等。贾秀某、刘永某夫妻二人在贾宏某处看病并服用克痹散之后,开始大量购买克痹散并销售,在其家中地下室使用塑料包装机将克痹散分装,通过快递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
被告人贾宏某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在中药中混入西药,冒充中药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7953672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贾新某、刘永某、贾秀某、杨贵某参与销售假药,销售金额均达到50万元以上,均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该案所涉药品经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认定物品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为假药。为维护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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