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4月21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熊某某等4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并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丁某某、喻某某、先某某商议到麦积区某镇附近的河边通过电鱼手段捕捞野生鱼类,当4名被告人来到商议地点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和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抓获,现场查获捕捞的野生鱼63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等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并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3400元。宣判后,4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当庭缴纳罚金及赔偿金。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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