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林某将一面绣着“用心用情、司法为民;公正高效、案结事了”的锦旗送给了陇西县人民法院陈忠平速裁团队,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2023年2月,王某因购买二手房,与林某签订订金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付订金20000元。此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办理,但临到办理过户时,王某却以其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并声称按双方订金合同约定,林某应全额返还订金。林某则认为,一个多月来,他为此事付出了很多精力和时间,现王某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订金,双方分歧较大。
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林某对“订金”和“定金”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班时间仍然坚持对林某进行了释法析理。“定金”和“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谬之千里。“定金”对合同具有担保性质,如支付方不履行合同,则不能要求退还。如接受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订金”则不同,其不具有担保性质,被视为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是合同付款中的一小部分,如果合同执行不了,无论哪方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如接受一方有所损失,也可做为一定的损失赔偿或补偿。听了办案人员的解释,林某认识到了自己理解上的不足,当即表示愿意退还,但鉴于自己已经为此事付出了精力和时间,要求补偿2000元。最终办案人员经过多次调解,王某也同意给予林某2000元补偿的诉求。至此,一起因订金合同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调解。(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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