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何明霞)近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该案是甘州法院2023年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
2021年5月29日至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自诉人王某名下餐饮店从事服务员及收银工作。其间,徐某利用收银便利,使用个人微信收款码收取客户货款,并将其归为个人所有,给餐饮店造成22000元经济损失。案发后,餐饮店以被告人徐某犯侵占罪为由将其诉至甘州法院,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并联系双方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在征得当事人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就被告人徐某行为的违法性向其进行了严肃阐释,认识到错误的徐某主动向餐饮店赔礼道歉,并就损失赔偿部分与餐饮店达成调解协议,餐饮店也自愿放弃了对徐某的指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和自诉人、被告人进行沟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利害关系,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这样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办法官徐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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