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 通讯员 丑居平)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法庭审理一起钱物赠与纠纷案,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情人赠与钱财的行为无效,判决被告依法返还原告相关钱财。
2018年1月17日原告鲁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2020年2月王某隐瞒自身已婚事实,与被告高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被告高某知晓王某已婚且育有子女的事实,但仍与王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金额为520、1314等金额不等的红包,合计金额8万元。2022年11月,原告鲁某发现其与被告存在婚外情且将8万元赠送给了被告高某。原告鲁某认为,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损害了其财产权益,原告鲁某要求被告高某退还赠与所得的8万元,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王某与被告高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被告高某将赠与所得的8万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鲁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擅自将鲁某与其共有的财产赠与被告高某,且赠与财产金额较大,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妻子鲁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道德及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鲁某作为王某财产的共有权人,诉请要求高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取得的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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