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期,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失火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与他人前往肃南县白银乡西牛毛村九个泉一带,参加村里的“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被告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因受风力影响致使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经司法鉴定,涉案过火总面积121.69亩。涉案火灾共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
检察机关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参与灭火,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令被告王某某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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