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小锋)3月22日,灵台县人民法院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进等11人非法经营烟草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进在福建省云霄县通过添加微信好友、发布销售卷烟信息、采取微信二维码收款提现、ATM机取款、快递邮寄卷烟的方式先后向多人销售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9万余元。被告人夏某、许某、李某军、郭某博将从网上购进的卷烟加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销售额均超过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被告人何某卿、方某金、方某林、吴某元为被告人张某龙在银行ATM机提取销售的烟款。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本案中扣押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进、夏某、许某、李某军、郭某博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某、何某卿、方某金、方某林、吴某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中,合议庭严把程序关、事实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因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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