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3月14日,榆中县公安局联合榆中县人民法院、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举行集中销毁假酒活动,对2019年以来法院审结案件中查扣的各类假酒集中销毁,并通报3起制售假酒典型案例。
案例1:王某、冷某甲、冷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王某、冷某甲、冷某乙、周某在未得到甘肃红川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和授权情况下,在位于榆中县和平镇租用的民房内,以低价酒灌装生产该公司出品的“金成洲”酒共计412瓶,上述人员及涉案酒品被榆中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10月22日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酒品货值110416元。
榆中县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冷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案例2:杨某某、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市场上购买廉价酒,从酒店回收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酒瓶及包装盒,从网上购买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酒商标后,用廉价酒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白酒并销售。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榆中县夏官营镇一出租房内将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540瓶白酒。经鉴定,查获的白酒及商标均为假冒,总货值为225876元。
榆中县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装盒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案例3:被告人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用榆中县和平镇两间民房,未经注册商标“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成州”“国窖”“贵州茅台”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低档次白酒通过勾兑后,灌装进中高档次白酒商标的空酒瓶中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000余元。2020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周某某私自灌装的各类中高档白酒四百余瓶。经鉴定,查获的酒品及商标均为假冒,总货值为264565.50元。榆中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制售假酒,流入市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承担销毁假酒的运输、装卸、销毁等费用共计4000元;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000余元。榆中县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装盒等依法没收,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缴纳销毁涉案假酒费用4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000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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