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萍)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章某某与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方某某未按期支付房款,章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被告方某某未能按期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2020年3月,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某名下有多套房产,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干警两次向方某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方某某始终未能按期申报财产。法院对方某某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方某某仍未按期缴纳罚款。后方某某经过公安机关传唤,慑于法律威慑,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如期全部履行了案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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