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发布时间:2023-03-01 22:51:18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2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这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民事、商事、刑事、行政、环资、执行等领域,具有裁判引领性、示范性和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等显著特点。

案例一: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1年7月,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陇南中院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该案后,陇南中院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组成评审主体,确定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陇南中院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恒康医疗破产重整程序,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裁定内容。

【典型意义】该案中,陇南中院坚持司法审判与助企纾困相结合,灵活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多方组织协调,实现了“带病企业”的“涅槃重生”,化解了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职工就业,优化了营商环境。

案例二:温某某家属诉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1年3月18日,刘某某到某开锁店要求经营者温某某为其房门开锁,因温某某始终无法开锁,其便与刘某某敲开四楼住户的门,采取吊绳入窗的方式从四楼进入刘某某三楼房间,再从内开锁修理。温某某自行离开并向附近熟识的蔡某某借取绳索,并找张某某协助拉绳,吊坠过程中,张某某所持绳索一端突然断裂,致使温某某掉落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清水县法院一审判决,死者温某某家属自行承担各项损失80%的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2022年6月,天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因承揽人疏于防范,以超出自身技术要求的非常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自陷风险”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特殊案件。天水中院围绕“群众身边的热点事件”,从小切口入手,生动体现了民事行为的行使需要公民以合理、恰当的方式进行,在什么情况下履行警示提醒义务,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进行了释法说理,对推动形成文明社会风尚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三:宋某宁与宋某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08年8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共同收养原告宋某宁,并办理收养手续。双方离婚后,原告宋某宁跟随马某某前往新疆共同生活至今。因宋某才年迈、生活无法自理,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宋某军承担宋某才的赡养责任,在宋某才去世后由宋某军继承其全部房屋及宅基地。后宋某军按约对宋某才履行了赡养责任。宋某才因病去世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分得拆迁补偿款120000元,由宋某军领取。原告宋某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赡养协议》,原告作为养女,在宋某才生前生活困苦、不能自理时,未对宋某才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在宋某才去世后既未到场参加葬礼,又没尽到赡养义务,并要求被告宋某军返还拆迁补偿款120000元。

张掖甘州区法院判决,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的《赡养协议》为遗赠赡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宋某宁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中,甘州区法院判未依循“子女必然享有继承权”的传统思维,判处遗产归属赡养人,避免脱离实际情况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对审理类似继承纠纷案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利于弘扬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民勤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某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的情况下,2013年4月起在红崖山水库入口处修建了一座近300米长的大桥,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损害评估,认定大桥建设区域内植被破坏,导致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多个生态服务供给量下降,违法建桥区域生态修复费用为9166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为1351313.75元。

甘肃矿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违法建桥区域植被修复费用及路桥存续和拆除后生态恢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42980.75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省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督促侵权人在停止侵权、恢复生态的基础上,判令其赔偿受损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推动湿地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甘肃矿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司法理念,为加强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筑牢西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典范。

案例五:河北某某种业公司诉武威市某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河北某某种业公司起诉武威市某某种业公司侵害其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W68”的技术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兰州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W68”玉米品种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武威某某种业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构成侵权。判决,武威某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2022年11月,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对于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六:张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QQ软件添加被害人某女为好友,后张某某多次通过QQ向被害人发送大量淫秽图片及视频,同时在聊天中得知被害人系13岁左右初中一年级学生,仍继续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及视频,且引诱并要求被害人自拍裸照及隐私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

永登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充分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犯罪发生在哪里,人民法院就要打击到哪里。同时也提醒广大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例七:马某某等7人危险驾驶“飙车”案

2021年8月19日21时许,马某某、齐某等8人在兰州市安宁区洄水湾集结后,出于追求刺激、显示车辆性能、炫技、耍帅等动机,分别驾驶摩托车沿北滨河路实施超速竞驶、随意变更车道、在机动车间穿插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到达元通大桥后,部分涉案人员在桥上有“动力翘头”等危险行为,并以超过限速100%,部分超速200%追逐竞驶。2021年8月20日,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起了网民强烈不满,纷纷通过微博、抖音、头条等平台,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兰州城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等7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到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中“飙车”行为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抱有希望的主观态度,自信以自己娴熟的驾驶技术和技巧能够避免发生不测,但行为人在城市道路、桥梁这种情况较为复杂的路面“飙车”,必然会给其他交通参与人的正常交通行为造成混乱和危险。本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决,正向引导了社会面的行为规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16周岁)于2020年4月2日20时许,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附近,与曹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被告人罗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曹某某腹部刺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2月1日向警方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曹某某赔偿75800元。

兰州城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该案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创新举措,对于引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保障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河南省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5吨多猪肉产品,并存放在甘肃某食品冷藏公司冷库中。2018年10月,从湖南省某开发有限公司分批购进55吨多猪肉产品,分批存放在甘肃某食品冷藏公司冷库中。2018年11月,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书,样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某某县政府依据检测报告,分别向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销毁令》,对80.925吨猪肉产品予以销毁,但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该公司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某县政府进行行政补偿。

武威中院一审判决,某某县人民政府对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80.925吨猪肉产品作出补偿。2022年6月,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判决县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充分发挥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职能,有力保护了我省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裁判结果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示范意义。同时,向外界展现了我省行政审判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和坚定决心。

案例十: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2022年初,天水中院立案受理部分农信联社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标的37.3亿元。该系列案件均为银行向涉某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大额贷款后,各房地产公司因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被诉讼或仲裁。

该系列案件采取“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在拍卖公告期满并流拍后,以流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46件,执行到位15.45亿元。

【典型意义】该案创新“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对涉案拍卖物经一次司法拍卖仍无人竞买的,申请执行人以一拍保留价以物抵债接收涉案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既体现执行强制力,又兼顾司法温度,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做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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