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鲜晓苏)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东河法庭就某银行诉柴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出了小额诉讼判决书,一审终审。
李某因农业生产缺乏资金,向某银行永昌县支行借款5万元,借期1年,柴某、张某为李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期还款,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保证人柴某、张某诉至法院。由于柴某、张某对事实证据完全认可,但因保证责任已免除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迅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东河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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