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近日,王某某因多次盗窃被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王某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其无所事事,仍存有不劳而获的心思,2022年2月至7月,王某在肃州区、金塔县城区路段游窜,利用别人忘记拔下钥匙时机,伺机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单车等财物。期间王某共计实施盗窃六次,盗窃的摩托车、电动车价值为309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王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是盗窃惯犯,且在刑满释放几天内就流窜作案,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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