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郑银国 通讯员 石晓媛)2月20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流水达7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案件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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