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齐洪德)近日,武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康某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康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财物是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仍然协助转换涉案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考虑被告人康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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