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公布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07 21:53:28     来源:法治甘肃网

省检察院公布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1月6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守护公共安全 服务平安甘肃”全省检察机关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超限超载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5日,张掖市甘州区S301线(张大公路)263公里+950米与国道312线相交的十分字路口处,薛某某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且严重超载,与无证驾驶且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2022年3月22日,15辆甘青跨省运载煤炭的超限超载车辆不顾公安交警、交通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恶意冲卡闯红灯。经查,此超限超载车辆均由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北转运站、嘉峪关市煤炭交易中心拉运煤炭,经张掖市高台、临泽、甘州、民乐、山丹等地发往青海省或甘肃省金昌市,超限车辆全部选择在夜间行车,结伴冲卡或躲避检测,沿途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协同办案,督促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从根本上消除了交通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案例二】

白银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输水渠道防护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景泰川电力提灌水资源利用中心是横跨甘蒙两省区的景泰、古浪、民勤、阿拉善左旗四县(旗)的大型电力提灌水利工程,灌溉面积达120万亩,在保障民生、生态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22年初,景泰县检察院履职中发现,该工程输水渠道防护设施年久失修,特别是城区和人员密集处的村庄主干渠防护隔离网缺失、破损、不连续,发生多起人员滑入水渠的溺水伤亡事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通过办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督促水利设施管理者和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大大降低了溺水事故发生的概率,有效保护了公共利益。本案面对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理念,通过圆桌会议开展诉前磋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最终推动问题成功解决,推动形成完善的公共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形成合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案例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窨井盖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亭市院)在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华亭市城区主要街道和人行道多处窨井盖存在破损、塌陷、弯曲变形、盖外边缘钢筋外露、钢板断裂等问题,对道路交通和群众的出行安全造成隐患,且不久前发生过群众不慎掉入缺失的电信检查井井盖而导致身体损伤严重的事故,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典型意义】小井盖存在大隐患、小案件连着大民生。窨井盖遍布城乡大街小巷,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体现出城市的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华亭市院严格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彻底的情形,以提起诉讼的刚性手段督促履职尽责,全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例四】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寄递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峪关城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部分快递企业在快递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公民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问题。在快件安全检查方面,部分快递中转仓安检设备已损坏或未配备,未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存在安检记录不实的情况;在消防安全方面,部分快递企业存在消防设施未设置、未启用,易燃品随意堆放,快递中转仓无安全出口标识等问题;在公民信息保护方面,多数快递面单上均未进行信息安全保护处理及提醒,存在寄递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嘉峪关城区院深入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同时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紧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快递安全问题,以“现场调查、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本着“双赢、共赢、多赢”的理念与行政机关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全面推动本地区快递行业系统治理,在维护公共安全中彰显了检察作为和担当。

【案例五】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诉柴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柴某某通过微信购进一次性口罩两万多只,以单价0.6元至1.5元每只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一次性口罩22900个,销售金额20050余元。后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口罩样品经检验,过滤效率项目、泄漏性项目和标识项目不符合该一次性医用口罩外包装所载的型号要求,判该样品本次检验不合格。

【典型意义】医用口罩属于Ⅱ类医疗器械,药品监管局对其有相对严格的监管要求,因此本案属于食药安全领域案件。天水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惩治涉疫口罩售假行为,既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又对疫情防控期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盲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定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安定城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其中14条街道共计存在52处盲道铺设不连续、盲道与主干道连接处过高等不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规定的盲道建设情形,侵犯了视障特殊群体的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权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职问题。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全程跟进监督确保落实及问题整改,组织公开听证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的体现,也是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探索的体现,以检察履职系统治理“断头路”“交错路”“障碍路”难题,切实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工作宗旨。

【案例七】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金昌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金昌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仍会产生具有毒性的含镍污泥和含铬污泥固体危险废物,而该公司在固体危险废物贮存中存在仓库建筑未封闭、地面防腐防渗层多处毁损、渗液随处流淌、两种危险废物未分区存放、用电安全隐患等问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可能破坏周边土壤内微生物系统,降低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多种有害性的物质,若随意堆放或处置不当将会威胁人体健康,甚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金昌市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督促责任单位对产生危险废物和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排查整改,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职能,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修订《固体废物防治法》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八】

陇南市两当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两当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站儿巷镇任河村、金洞乡田坝村、西坡镇汪家村以及兴化柳树村、红京村、槐树村等周边道路的多处反光镜镜面污浊模糊、镜身偏移、破损和多处大急弯未设置道路反光镜的问题,存在车辆运行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两当县检察院以小切口关注大民生,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并主动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有效推动治理公共安全问题,为群众行车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九】

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住宅小区、商场等场所的电梯存在已过检验日期、未依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等安全隐患问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电梯的安全运行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共安全领域专项监督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公益诉讼产品,灵活运用磋商程序,立案后第一时间与被监督行政机关对接协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确保保护公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综合治理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十】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高空坠物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辖区内部分小区居民楼存在私搭简易构筑物、私置遮阳雨棚、窗台及空调外挂机上堆放杂物等公共安全隐患问题,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典型意义】高空坠物隐患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旦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挑战着城市安全文明底线。安宁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延伸监督视角,准确适用民法典,启动高空坠物专项整治活动,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高空坠物安全监管和综合治理,切实提升了全区130余处居民小区高空坠物风险安全管理,进一步织密扎牢了人民群众头顶安全防护网,以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责任编辑:高富强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治甘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