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检察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起典型案列

发布时间:2022-12-06 14:53:21     来源:法治甘肃网

庆阳市检察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起典型案列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马志国)近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20日,庆城县某银行工作人员段某在担任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实际持有和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款99笔,金额合计552.3589万元。庆城县某银行工作人员薛某采取虚假空存、虚假调拨资金的方式帮助段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作案2次,涉案金额370万元。段某将侵占资金用于归还借款、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庆城县公安局以段某、薛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段某、薛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段某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告薛某无罪。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对薛某宣告无罪错误,故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庆城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涉案银行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段某甲、刘某等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7年12月7日至2022年1月16日,段某甲在庆阳市境内以上门推销、添加微信方式,与刘某、段某乙、樊某甲、贾某、李某甲、脱某及李某(已行政处罚)取得联系,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以上7人出售五粮液、剑南春、贵州茅台等品牌酒。刘某将从段某甲处购进的酒向许某(已行政处罚)和田某二次销售,脱某将从段某甲处购进的酒向樊某乙、段某乙二次销售。

案发后,合水县公安局从段某乙、樊某乙、刘某、脱某、李某甲处扣押五粮液、剑南春、贵州茅台等品牌酒,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合水县公安局以段某甲等9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对段某甲等9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水县检察院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磋商,结合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涉案地西峰区、合水县、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保护商标专用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检察建议,最大限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孙某、张某、张某某3人从事电信网络维修、维护工作。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23日,3人多次盗割广电公司架设的未实际使用的电缆线2806.4米,卖给正宁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赵某,获赃款3577元,经评估,被盗电缆价值25088元。赵某明知孙某等3人出售的电缆线是非法所得,收购后出售获利357.7元。正宁县公安局对孙某、张某、张某某以盗窃罪,对赵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孙某等3人盗窃案,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案处理。2022年8月2日对孙某、张某、王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正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8月22日正宁县检察院向正宁县商务局、供销社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合规整改进行监督。正宁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整改到位后,正宁县检察院对赵某依法决定不起诉,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A公司与杨某、B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抗诉案

2015年1月,杨某与A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皮卡车挂靠于该公司名下,为B公司提供“配输”服务,A公司收取11%的管理费用。随后,杨某将其所有的车辆登记在A公司名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进行运输服务费用结算,杨某则按照B公司要求办理完准驾手续后,驾驶车辆为该公司作业区提供车辆“配输”服务。2015年至2017年3月,扣除A公司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后,A公司欠付杨某“配输”服务费共计149126.29元。索要无果后,杨某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并认为其与B公司形成劳务关系,B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向杨某支付“配输”服务费,B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B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调阅原审卷宗、进行类案检索、询问涉案人员、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后认为,车辆“配输”服务系多年来在庆阳市乃至陕甘宁三省众多企事业单位与个体车辆经营者间形成的一种车辆经营管理模式。该模式表面上车辆所有人为用车单位提供运输服务,受用车单位考勤和管理,但实质系挂靠经营和运输服务两个合同关系。挂靠经营者、被挂靠企业、接受服务方三方应按照各自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连带责任的承担应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若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将增加企业面临的风险,继而影响其正常发展。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改判B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五: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5月,环县人民检察院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时发现,环县某建材公司违法取土造成山体滑坡,遂跟进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制作机砖时取土不当,导致紧邻山体整体滑坡,山上种植的树木及地表植被被严重破坏。堆积土方表层没有覆盖抑尘网,也没有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气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向环县自然资源局、庆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二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查处环县某建材公司违法取土的行为,责令该公司对因不当取土已造成的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及植被损害进行全面、有效治理,并督促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清理环境污染源。

在行政机关的督促下,环县某建材公司制定了砖瓦黏土矿开发利用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了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度,对堆积的土方表层已覆盖了抑尘网,对取土时导致的山体整体滑坡进行了修复并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责任编辑:高富强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