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起纠纷 检察接访解民忧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何明霞
“40多万,可是我打了大半辈子工攒的血汗钱,现在房子没了,钱也要不回来……”近日,前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12309信访大厅反映情况的索先生,情绪十分激动。
兰州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荣翠接访了索先生,耐心倾听他叙述事情的原委。
据索先生讲,3年前,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其开发的公寓房,约定2020年5月份交房,但索先生在交房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售卖给他人,他要求返还房款,公司却迟迟没有退款。随后,索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而未立案。
“现在我已经没办法了,房子没有,钱也没有,我认为房地产公司涉嫌诈骗,请你们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索先生说。
听完索先生的诉求,韩荣翠首先安抚其情绪,然后留下索先生带来的所有资料,让其回家等待消息。索先生走后,韩荣翠要求办案组成员仔细查阅资料,并前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房地产公司调取相关证据。
经过多方取证、调查发现,案件并不像索先生描述的那样,索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首付15万元,之后索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和两名退房买受人口头商议,将两名买受人的退房款共计21万余元抵作自己的房款,之后因两名退房人和索先生迟迟未办理退房及房款手续,加之房地产公司内部管理混乱,2020年5月,房地产公司将索先生的房屋售卖于他人,索先生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9月,索先生和两名退房人相继办理了房款和退房手续,索先生认为自己的房源已被售卖,要求返还房款,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迟迟不退款。2021年11月,双方已达成退款协议,截至目前已退款15万元。
办案组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控告人索先生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客观方面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购房款的行为;主观方面该公司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目的。该案不涉嫌合同诈骗,不符合监督立案条件,无法支持索先生的申请。
“虽不能监督立案,但并不代表对你的事置之不理,我们已和法院沟通,从民事诉讼角度立案,建议尽快开庭审理,并关注诉讼情况。”随后,办案组先后两次答复当事人,经过劝解和说理,索先生平息了最初来时的愤怒情绪,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刚来时,我的态度不好,有点对不住你们工作人员,现在是你们让我看到了希望,谢谢你们!”索先生发自肺腑地说道。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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