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带案下访 受害人获得赔偿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小锋 通讯员 王思凡)日前,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王立新,第二次到静宁县仁大镇带案下访,对申诉人高某甲及被不起诉人高某乙释法说理。
申诉人高某甲(系原案被害人)不服静宁县检察院对高某乙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向平凉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追究高某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王立新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并深入案发地调查后,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证实高某甲被高某乙故意伤害致轻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高某甲受伤属实,家庭确实困难。
为促进申诉人更加客观理性地对待案件审查结果,化解矛盾,王立新通俗易懂地解释有关法律规定,阐明高某乙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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