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种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 记者 甘政法 何明霞)8月25日,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种业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种业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种业司法保护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当前全省检察机关种业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举措,为甘肃建设种业强省、助推民族种业振兴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最高检决策部署,在“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农资打假”“种子产业保护”等专项治理行动中,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力服务保障种业安全和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2019年以来,共办理涉种子领域刑事案件61件100人,依法批捕14人、起诉36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1人、撤案3人;办理涉种子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43件。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所涉品种既包括玉米、南瓜、马铃薯、油菜和向日葵等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分别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陈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陈某某、马某某等四人销售伪劣种子案,邓某某非法经营案,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和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一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种业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是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蔬菜花卉制种基地。2021年全区制种面积达到34.9万亩。其中,玉米制种22.4万亩、瓜菜花卉制种11.5万亩,牧草制种1万亩,初步形成北部高效蔬菜制种、中部花卉瓜菜制种、沿山玉米制种的产业布局,年制种面积逾法定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2022年初,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有14个乡镇均不同程度存在套牌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等侵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严重制约种业自主创新,影响制种产业健康发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3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按照省、市检察院安排部署,着力实施种子产业保护专项行动,深入种业企业走访调研,发现种业损害线索,迅速成立专案组,以周边沿山集中种植玉米制种的乡镇作为调查重点,通过实地走访、调阅区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当事人等多种方式,查清大部分乡镇种业公司、农户未经作为父母(亲)本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种植,面积合计2627.94亩。肃州区检察院积极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规范种业经营秩序工作方案,联合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制定《关于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种子安全公益保护 护航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确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有效聚合各种法治资源。
经向肃州区委区政府请示汇报,在区委主持召开的“肃州区种子安全保护工作推进会”上,检察机关依法向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乡镇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严格依法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制种产业健康发展。收到检察建议后,各单位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制定出台《肃州区农作物制种基地实施意见》,对区内持证的32家玉米种子企业和124家蔬菜花卉种子企业进行评星定级;对2021年蔬菜制种“华美105侵权”案件,查扣涉案种子127.95公斤,查扣散装白皮袋玉米种子529.8公斤;对涉种刑事案件,建议行政部门移送犯罪线索1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公安机关移送起诉3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件。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承诺书签订、面积落实、合同签订、资质备案、亲本种子取样监测等工作贯穿到制种管理全过程。
案例二
陈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基本案情】
张掖市山丹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陈某某将从酒泉市某种业公司进购的品名为“板栗”的南瓜种子与其他无名南瓜种子混合,并自行起名“甜蜜9号”,在未标注种子类别、名称及使用说明等情况下,自行分装并销售给山丹县3个乡镇10余名种植户,造成经济损失29万余元。山丹县检察院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2月26日,山丹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3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山丹县检察院在涉种子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摸排中发现,当地部分种植户向主管部门举报陈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件,但因损失情况复杂多样、价值认定困难等问题,案件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7月13日,山丹县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启动监督移送程序,建议县农业农村局移送该案,公安机关收案后以同样问题未及时立案,山丹县检察院进一步研判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予以监督立案。
提请公安机关立案后,山丹县检察院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针对涉案种子种植后出苗率不高、存储困难、精准测量种植亩数难度大、市场基准价格采集难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对各类损失全面调查取证,并查明是否存在多渠道、多品种掺杂销售等情况。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下,公安机关运用数字化设备,对不相邻地块农田亩数进行精准测定;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往年当地南瓜亩产数量、销售价格检查报告等资料,促成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出具价格认定意见书,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为29万余元,最终得到法院判决确认。
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尽力为农户减轻损失,山丹县检察院自监督立案起,便把追赃挽损放在办案首位,多次走访种植户家中做调处工作,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督促陈某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协调被告人赔偿8名农户损失21万余元。案件起诉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继续督促被告人赔偿剩余2名农户损失8万余元,最终促使全部损失赔偿到位。
为延伸履职扩影响,山丹县检察院在该案审查中发现,种业领域套牌、冒牌销售等问题易发高发,遂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侵犯种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并主导成立种业知识产权咨询团队,通过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种业发展座谈会,形成联合检查、线索摸排、打击犯罪、信息共享、宣传教育等五项工作机制,保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同时,山丹县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积极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开展普法宣传,督促种植户落实种子备案制度,提醒引导广大种植户前往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种子,并保留购买合同及相关凭证,留存部分种子备查,便于受损失后及时举报。普法宣传期间,检察机关累计发放宣传彩页900余份、宣传单1000余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陈某某、马某某等四人销售伪劣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将某研究所送给其喂羊的150余袋不合格马铃薯原种作为种薯销售给被告人石某,获利7040元。石某将其中145袋以2.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同村的被告人崔某。崔某将其中139.5袋作为种薯,以5.7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14名种植户,种植面积156.78亩,导致作物大面积减产或绝收,造成经济损失逾15万元。2021年11月17日,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从快审查并将该案起诉至法院。2022年2月13日,安定区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石某、崔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其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对四被告人判处4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立案后,安定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过程。工作中,检察官通过阅卷,就案件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重点证据的收集固定、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检察官深入田间地头,通过现场察看农户绝收、减产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准确测量种植面积、评估经济损失、追赃挽损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通过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检法两家形成合力,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为精准指控犯罪,检察官一方面加强对主观证据的审查,重点围绕石某、崔某的身份情况、从业情况,以及伪劣种子购入和销售等问题,对翻供的被告人进行重点讯问;另一方面注重审查同种类马铃薯种薯市场价格、农资种子经营者进货渠道等客观证据,提升指控质效。庭审中,在强大的证据攻势下,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为有效引导认罪认罚,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安定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赔损失。庭审前,四名被告人退赔农户全部损失15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研究所作为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不合格产品处理规定,在未拆除原包装、原标签的情况下,将不合格马铃薯种子随意送人,导致大量伪劣种子流入销售市场;主管行政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引发无证生产经营、销售种子问题。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安定区检察院分别向涉案某研究所、安定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和改进种子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被建议单位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落实,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四
邓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无证经营玉米种子被判刑。2019年,被告人邓某某未经许可繁育杂交玉米种子属违法行为,仍在酒泉市肃州区甲镇A村4个村民小组、乙镇B村2个村民小组繁育杂交玉米,制种面积共计1300余亩,收获鲜穗970余吨。经晾干、脱粒、精选,邓某某共获得玉米种子400余吨,案发前90%已售出,实际获得种子款150余万元。案发后,邓某某支付农户种款190余万元。2021年11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肃州区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后,肃州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侦查机关办案人、肃州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密切协作,多次走进案发乡镇,实地开展调查、走访,围绕证据提取、受损农户损失补偿等重点问题开展工作,逐步夯实了案件证据基础。
办案过程中,为消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涉种子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分歧,提高办案质效,肃州区检察院牵头召开了涉种子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参会人员围绕“非法经营中经营行为的着手点、起始点问题”“犯罪数额计算问题”“未经许可培育种子行为的定性问题”等9类常见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为该案以及类案办理统一了执法标准。
办案中,肃州区检察院坚持边办案边调解,不仅严格审查每一本案卷、每一份证据材料,还与相关部门一道主动走进田间地头,了解、分析发案原因,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积极协调,督促被告人邓某某向农户支付种款19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农民权益。
案例五
李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从四川人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油菜种子3000余公斤,并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永昌县A镇、B镇等地的孙某等11人出售,销售金额超过18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2020年1月14日,永昌县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永昌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8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永昌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该案时,就销售油菜种子是否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李某某非法获利情况、被害人因伪劣种子所遭受的损失不确定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同时,针对卷内反映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的问题,办案检察官自行开展补充侦查,从行政执法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有效指控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该案发现,此案被害农民多达11户,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造成了众多家庭较大经济损失。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民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办案检察官对11户农民逐户走访,在掌握农作物生长状况及收成产量等农业生产状况、农户家庭经济状况、了解受害农户诉求的基础上,协调被告人赔偿其中2户农民5万余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当地村民,互相熟悉,另有赵某某等7户受损失农民表示自愿放弃损失赔偿要求、谅解李某某。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系乡邻,被告人因销售伪劣种子被刑事处罚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永昌县检察院以此契机,利用春耕、秋收以及农闲时间,以案释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农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作物种子,助力提高农民辨别真伪种子的能力,并鼓励其在遭受侵权损害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
何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当地以650元/袋的价格购得“凯福瑞LD5009”向日葵种子100袋,又以100元/公斤的价格从张某甲处购得散装向日葵种子约15袋,每袋25至30公斤。后何某某自购农药和包衣剂将散装种子进行包衣、使用100个标有“凯福瑞”商标的包装袋进行包装,冒充“凯福瑞”注册商标的葵花种子。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经张某甲介绍,将前述100袋种子销售给卢某某,卢某某又将其中90袋出售给民勤县种植户张某乙等人。2013年9月6日,经民勤县种子管理站田间鉴定,张某乙等人被鉴定地块种植的向日葵与北京凯福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凯福瑞LD5009”向日葵种子的田间表现性状不符。案发后,何某某等人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2021年9月,民勤县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民勤县法院,民勤县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认为,该案中,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种子,其购进的种子中既有包装种子,也有散装种子,其通过卢某某对外销售的种子无法区分是包装还是散装,且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其销售种子的具体犯罪数额。因此,认定何某某无证销售葵花种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对其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较为适当。
2013年11月,民勤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并于次年1月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其后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2019年8月,民勤县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对该案再次立案侦查。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对于该案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存在分歧意见。民勤县检察院请示武威市检察院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的事实由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其效果等同于自始未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对何某某本次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办理当中,民勤县检察院梳理审查证据,合理认定犯罪数额。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进犯罪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赔偿张某乙等人损失12万余元。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主管行政部门、当地“凯福瑞LD5009”葵花种子代理商的沟通联系,一方面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打击制假售假工作力度,一方面督促代理商通过送货上门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种植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种子,从源头减少违法犯罪。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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