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李维琴)5月17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检察院通报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情况:2021年申请司法救助案件469件,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322件421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357.4万元,同比增加36%。
新闻发布会现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维琴 摄
据介绍,2021年以来,省检察院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持续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为使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走实走深,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多渠道、全方位的救助模式,全省具有司法救助职能的105个检察院全部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司法救助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同时,与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合作机制的意见》,形成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部门良性互动机制。
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4起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并公布了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5类当事人的申请条件:
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
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也可以予以救助。
“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推动落实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以救急救困、矛盾化解、促进和谐为目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案致贫、不因案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雷表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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