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首例危险作业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2-04-08 17:50:19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龚利芳 通讯员赵彤)近日,由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作业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临洮县检察院首例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兰州某公司累计购进价值34万余元的甲醇燃料,在临洮县洮阳镇非法储存后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7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2021年8月18日,曹某某储存的甲醇燃料被临洮县应急管理局查获,现场扣押甲醇燃料5.545吨。

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曹某某在利益驱动下,无证存储、经营危化品甲醇燃料,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所储存的甲醇燃料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该案的判处对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检察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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