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小锋)近日,崇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宣判,被告人苟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苟某某在执行阶段低价变卖名下财产,所得款项24.6万元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导致部分执行标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崇信县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财产转移情况、资金流向、主观故意等关键证据进行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该院重点审查苟某某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等事实。依托审判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该院与崇信县法院执行部门紧密配合,强化对执行程序合法性、财产处置合理性的审查,确保刑事追责与民事执行程序有效衔接。在依法追究苟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秉持“打击与教育并重”理念,向被告人苟某某充分释明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并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教育,苟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一审判决前缴纳全部执行案款。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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