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行刑反向衔接守护药品安全

发布时间:2025-07-28 10:28:27     来源:甘肃法治报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许薇 严晶晶)“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是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法律责任不落空的有力手段。近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复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4月,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刑事部门移送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不起诉线索:“2023年至2024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明知‘A型肉毒毒素制剂’未在我国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许可的情况下,仍以代购形式向其他多人进行销售并牟取非法利益。经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未在境内外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涉案人员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分析研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行为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4月8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李某某、张某某行政处罚。日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李某某、张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高富强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