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同志,是你们给了我这次改变命运的机会!”近日,假释人员梁某在社区矫正机构郑重签收《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标志其假释考验期结束,开启新的人生篇章。
梁某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他的顺利回归,源于定西市检察院在办理其减刑案件时,敏锐发现其符合更优的刑罚变更执行方式——假释,并依法推动假释优先适用。
2024年6月,定西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认为罪犯梁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拟对其提请减刑。定西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梁某可能同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在明确优先适用假释的思路后,检察机关对罪犯梁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了实质化审查,发现梁某系初犯、偶犯,其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负担较重。综合考量认为,梁某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经与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沟通联系核查,认为梁某犯罪前接受过良好教育,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其居住社区同意接纳,家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具有较好的社区矫正监管条件。
在此基础上,定西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知名律师、社区矫正实务专家等担任听证员,梁某所在监区主管民警、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特约检察员等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梁某原犯罪系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狱内改造表现、家庭及社区监管条件、接纳程度,认为梁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假释。
经全面审查,定西市检察院依法向定西监狱提出检察意见,阐明优先适用假释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事实和理由。监狱采纳意见后,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裁定梁某假释。梁某被执行假释后,办案检察官对其持续跟踪监督,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
梁某假释案的成功办结,是定西市检察院强化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2024年以来,定西市检察院依法规范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已成功办理19起假释案件,19名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间未发生再犯罪情形。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安文搏)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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