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魏世东)近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酒泉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条线“4+1”案件质量评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加强刑事案件质量评查和办案过程监督,深化刑事案件办案体系和刑检业务管理体系建设。
《规程》共4章19条,重点对评查种类与程序、评查等次与结果运用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开展“4+1”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应当坚持“统一组织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条线评查与案管评查相结合、问题导向与正向激励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办案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评”促“质”,深化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规程》确立“4+1”评查重点。在常态化个案评查方面,坚持以自查和互查相结合,实现个案评查多层次、全覆盖。在重点化类案评查方面,对判无罪、撤回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申诉所涉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开展类案评查。在集约化专项评查方面,围绕扫黑除恶、检护民生、检察护企等专项工作开展案件评查。在侧重化年度评查方面,紧盯侦查监督与刑事审判监督薄弱项和薄弱院开展重点督导评查,协力解决不会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规范难题。在二审监督反向审视评查方面,坚持以推动个案高质效办理为目标,监督解决基层检察院遗漏监督线索和办案不规范问题。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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