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冲动不可取,大打出手更不该。近两年来,西固辖区内发生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有40%是因为当事人醉酒产生矛盾而引发的。饮酒不是“免罪金牌”,借酒劲打人、滋事,不仅要赔付对方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代价沉重。
家住西固区的李某在辖区某烤肉店啤酒摊和王某、赵某一起吃饭、饮酒,与三人同住一小区的张某路过啤酒摊,当即便坐下一同喝酒聊天。酒过三巡,张某言语取笑了几句李某,李某心生不满,与张某对骂。后矛盾升级,李某动手殴打张某头部致张某倒地。
经鉴定,张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特别提示,本案中李某只因酒后几句“拌嘴”,便冲动伤人,导致张某颅内、颅外多处损伤,清醒后的李某追悔莫及。这警示大家,好酒莫贪杯,养成健康饮酒习惯既是对自身健康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龚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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