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张小锋)6月5日,记者从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出台《建立行政检察监督与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衔接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及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线索,应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文书移送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意见》规定,在通报涉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时,相互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处置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共同回应社会关切。在涉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合力。对不起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行政处罚必要的,由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后,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县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