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王建庆)3月27日,天祝县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协作的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民事检察和解适用的案件是检察机关可以受理的民事检察案件,对不适用检察和解的情形作明确规定。承办检察官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确保当事人达成和解后适用司法确认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检察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参与民事检察和解活动,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纠纷,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意见》明确,检察院、法院在审查、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工作,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人社局在受理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社局及时向检察院移送和解协议。对当事人家庭困难的,检察院联合法院、民政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救助,促成和解。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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