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违法者”成为“生态修复者”
——徽县成功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何明霞
11月27日,徽县检察院会同相关单位在嘉陵江流域大滩河段开展补偿修复水生态增殖放流活动,在确保科学、规范放流的前提下,被告人王某、曹某二人购买的2.6万余尾裂腹鱼被投放至嘉陵江流域大滩河段。
王某、曹某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击捕鱼,经鉴定,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3.5万元。
“我们审查后认为,王某、曹某二人在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破坏了水生资源和生态平衡,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办案检察官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经释法说理后,当事人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增殖放流方案出资购买相应价值的鱼苗投放到指定区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不能一诉了之。我们将联系相关单位,共同建立‘增殖放流’协作机制,让增殖放流进一步规范化,积极引导‘生态违法者’成为‘生态修复者’,实现违法行为惩治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为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徽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文革表示。
责任编辑:韩小月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