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检察办理首例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7:00:41     来源:法治甘肃网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见习记者 鲜晓苏)近日,由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正式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该案是金昌市检察机关今年办理的首例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至2022年,闫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通过其他网站购买的电子书籍和通过网盘免费下载的电子书籍,在其注册的某网站进行宣传,并预留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向不特定人员售卖,购买人付款后通过闫某某发送百度网盘链接下载电子书籍。经公安机关侦查,闫某某向他人出售电子书籍共计3000多笔,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闫某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永昌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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