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践创新提升刑事检察质效
——武威检察探索开展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王建庆
今年以来,武威市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实施《关于常见罪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实践创新有效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截至目前,全市对263起提请逮捕案件、485起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量化评估不捕126人,不诉155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01人,变更强制措施5人,全市不捕率、不诉率、诉前羁押率均在合理区间内。
确定定义原则提升司法效能
《办法》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15个常见罪名,未成年人、未遂、自首、认罪认罚情况等14种常见犯罪情节的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各类罪名的特点、常见犯罪情节的轻重,结合刑罚幅度、作案次数、造成的损失等社会危险因素一一予以赋值,量化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行为危害性。为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全市检察机关对近年来办理的530余件案件进行了先期比对分析,在对个案进行分析论证的同时,重点对类案办理进行比对,从中准确掌握以往案件办理中对涉案人社会危险性进行评判的标准,总结办案规律。
明确适用范围提升价值效用
《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创新将社会危险性评估从审查逮捕环节拓展适用于审查起诉、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诉讼环节,进一步拓宽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适用的诉讼环节,实现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有效提升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的价值效用。《办法》出台后,在试点中逐步完善量化指标的设置数量及分值,使量化评估更加科学。
规定评估方法统一司法标尺
《办法》采取“基础分+增减分”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做到有章可循,尺度统一。设定《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表》,对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况、是否影响诉讼活动等60余项评估要素进行赋分,以基础分为基准进行相应的增减分,并明确增减分的幅度和比例,在确定最终分值后进行评估。经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分值在预警分值以上的,可以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出监禁型量刑建议、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在预警分数以下的,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羁押在案的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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