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许丽文)近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李某某怀着感激之情来到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第一检察部,感谢检察机关公正高效办案。
8月1日,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在道路南侧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系过失犯罪,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情节。检察官充分考虑法理、情理,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组织听证,作出对李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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